原告耿某
原告尹某
被告尹某
被告尹某
被告尹某
被告尹某
被告尹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尹某与原告耿某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子女六人,即原告尹某及被告尹某、尹某、尹某、尹某、尹某。尹某于2009年2月19日去世,生前未留遗嘱。2010年9月1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尹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某X号西半幢房屋产权(建筑面积45平方米)归原告耿某、尹某与被告尹某、尹某、尹某、尹某、尹某按份共有(耿某占有产权份额十四分之七,尹某占有产权份额十四分之二,尹某、尹某、尹某、尹某、尹某各占有产权份额十四分之一;
二、被继承人尹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某X号西半幢房屋违章建筑(建筑面积5平方米)搭建费归被告尹某所有;
三、上海市X路某X号西半幢房屋楼上由被告尹某一家居住使用,楼下由原告耿某居住使用,至房屋动迁止。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25元由原告尹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