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案由: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周某、刘某均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某某与上诉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查明:原、被告系永州市X镇中心小学教师。因被告刘某举报原告丈夫杨安生一事,双方曾有矛盾。2010年11月29日下午,原告与被告之妻发生口角并扭打,被告当时在场,原告脱下自己的裤子欲往被告头上罩过去,被告见此,遂用拳头向原告面部打了两拳,致原告眼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其主要损伤为双眼球挫伤;左眼视神经挫伤;左眼球后出血;左下脸皮肤裂伤,损伤程序为轻微伤(偏重),建议:①被鉴定人伤后伤情前期治疗费参考医院医疗发票(截止2011年1月21日),鉴定费另计。②住院期间壹人护理,伤后休息治疗玖拾天。③出院后康复治疗费壹仟伍佰元。原告于2010年11月29日住院治疗至2011年1月21日,住院共53天,花医药费14,661.74元(其中含住院医疗费11,898.24元,门诊治疗费用2,363.5元,鉴定费400元),另原告花交通费100元。因原、被告就原告所花医药费及住院时间的计算问题协议不成,经多方调解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处理。
另经查,原告周某住院治疗期间做椎间盘微创消融手术及相关用具花费共1,948.36元。另原告于2010年12月27日的门诊医药费1,133.6元,既无医生开具的用药处方,又无用药明细清单。另被告已支付给原告费用3,000元。
本案在二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刘某给付周某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563.52元(不含已给付的3,000元),该款待刘某艳与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结后一并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周某负担400元,刘某负担4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久余
审判员黄雪云
审判员禹楚丹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