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县X区××路××号。
被告赵×,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X区××路××号,现羁押于××市X区看守所。
原告周××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诉称:20××年12月7日,被告因做生意周转向原告周××借款×××元,出具了一张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赵×辨称:欠钱是事实,愿意偿还。因被告赵×现羁押于×××看守所,无偿还能力,同意在今年年底前偿还。
经审理查明,20××年12月7日,被告赵×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周××借款人民币×××元,借款期限为四天,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周××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而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赵×自愿在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周××借款×××元;
二、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赵×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