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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与被告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xxx与被告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建平独任审判。原告诉称,被告自2000年至2003年分四批向原告借款本金16000元,经多次催收未偿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此款实际是财政借支,希能延期偿还。

本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xxx于2000年9月至2003年7月在原告的黄阳司信用社共借款本金16000元,至2012年3月28日利息共18459元。被告xxx同意于2012年9月28日前全部还清,利随本清;

二、本案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被告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建平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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