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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XX与被告唐XX、卢XX、邓XX、毛XX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冷水滩区X区X镇X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唐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零陵区X区徐家井办事处XX居委会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卢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浏阳县X区XX办事处XX居委会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邓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永州市X区XXXX路居委会X号。

被告毛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永州市X区XX路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与被告唐XX、卢XX、邓XX、毛XX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卢XX拥有的位于永州市X区XX路一宗土地,面积为624.31平方米;冻结邓XX、毛XX拥有的位于永州市X区XX路一宗土地,面积为421.44平方米,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裁定冻结上述土地,现原告罗XX与被告邓XX、毛XX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解除对被告邓XX、毛XX土地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告卢XX拥有的位于永州市X区XX一宗土地,面积为XX平方米;

二、解除对被告邓XX、毛XX拥有的位于永州市X区XX路一宗土地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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