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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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冷法执字第16-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罗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镇X组,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永州市X区XXX有限公司。

地址:永州市X村码头。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X区X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熊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宿舍,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许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XX楼XX,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曾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公司,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的(2011)永冷法执第XX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XX、熊XX、许XX、曾XX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元。现因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XX、熊XX、许XX、曾XX在金融机构存款XX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

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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