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
罗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X村,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罗XX与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XX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XX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XX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对被告罗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罗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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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XXX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