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农民,永州市X区高溪市X组,公民身份号码为x。
被告周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农民,永州市X区高溪市X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x。
委托代理人周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商人,住永州市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为x,系被告周XX的儿子。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审判员XXX主持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6日进行庭前调解,代理书记员XX担任记录。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周XX下欠原告王XX借款XXXX元,在2012年4月6日之前偿还XX元,余款XX元在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原告王XX自愿放弃借款利息;
三、如不按期偿还上述借款,则按约定的利率(月息2%)计算借款利息。
本案诉讼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被告周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