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XX路X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周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XX路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周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XX街XX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周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XXX路XXX号X栋X层X室,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张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仁湾x村委会X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X自愿用农用车作价X万元抵给申请执行人,现有债权x元未实现。现被执行人张X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XX
审判员周X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