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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扣划(2011)永冷执字第141-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x职工,住单位宿舍。

被执行人俞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永州市XX职工,住冷水滩XXX宿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XX)永冷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于XXXX年X月X日向被执行人俞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俞XX在银行的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XX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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