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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2012)永冷刑执字第2-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俞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x。系受害人俞XX之子。

申请执行人俞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x。系受害人俞XX之父。

申请执行人周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x.系受害人俞XX之母。

申请执行人王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身份证号:x。住冷水滩区X村。系受害人俞XX之妻。

申请执行人俞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x。系受害人俞XX之女。

被执行人唐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线XX号XX组,居民身份证号: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刑初字第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XXXX年X月XX日向被执行人唐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XX在XXXX年X月XX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唐XX在中国x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有车辆保险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唐XX在中国x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的车辆保险赔偿款XX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X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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