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路XXX号,居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唐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路X小区,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唐X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市XX局旁,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吕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路X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永冷诉前保字第XX号的裁定,申请执行人胡XX以自己的房产做为担保,本院在审理中已冻结了申请执行人胡XX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XX路X栋XXX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x号)。现本案已审理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执行人胡XX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XX路X栋XXX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x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XX
审判员袁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