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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夏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袁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互不了解,订婚后我曾几次要求退婚,因我父坚决反对致我无奈,草率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稍有不顺心就对我实施暴力,双方难以沟通,故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袁某辩称,我们婚后关系很好,她与我母亲的矛盾是离婚主要原因,她与我母亲发生争吵,我处在两难之地,只不过推搡她一下,我们之间没有矛盾,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袁某婷,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双方同在外地打工,期间原告与被告之母发生过矛盾。后原告回家,在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多次与其母因生活琐事发生摩擦,被告因此曾打原告。原告故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只因原告与被告父母矛盾,致原、被告之间发生隔阂,其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在以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应互相关心,且与其他家庭成员和睦相处,作为被告应妥善处理原告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保证家庭关系和谐,夫妻感情融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夏某要求与被告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晓凤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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