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XX,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XXXX局。
被执行人陶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河东XX小区。
被执行人张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路XX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号查封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XX位于冷水滩区河东XX街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x号),查封了担保人罗XX的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x号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XX位于冷水滩区X街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x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罗志勇的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x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袁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