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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蒋XX离婚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X区XXXX有限公司小区,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蒋XX,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下岗工人,现住永州市X区XXX路XXX号,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蒋XX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立案执行。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冷水滩区XXXX路永州市XX批发交易市场X栋X层XXXX号房产归原告所有,并且协助刘XX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房产已变更登记,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XX

审判员袁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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