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陈某被告曹某被告蔡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毛某。

被告曹某。

被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169日,原告经某家政公司介绍,应聘前往两被告家中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同年4月23日,原告在擦窗时不慎将毛某掉入花园中,后在捡毛某时被正在花园中的两被告饲养的狗咬伤。事发后,两被告带领原告去注射了狂犬疫苗并进行了相关治疗,并给付了原告一个月的工资人民币2,600元,现双方已解除雇佣关系。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三个月的误工费人民币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续后医疗费人民币3,000元、交通及杂费人民币197.3元。审理中,两被告表示如原告今后因此次被狗咬伤产生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如狂犬病等),则同意原告保留今后后续治疗的诉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曹某、蔡某于2010年7月21日前赔付陈某钱款人民币6,138元(已履行);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2元,由曹某、蔡某共同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颖

书记员张睿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