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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孙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XX,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XX路,居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孙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XX路,居民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孙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偿还申请执行人杨XX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本院于XXXX年XX月X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X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X

审判员周X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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