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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5日被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2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尹某驾驶闽x重型罐式货车在福州炼石水泥有限公司位于闽侯县X镇厚屿X号的粉磨站内倒车时,车尾部碰撞并碾压同在厂区内作业的司机吴月恒,造成被害人吴月恒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闽侯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吴月恒符合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闽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尹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拨打120、110电话,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他们的谅解。

另查明,被害人吴月恒亲属与闽x号重型罐式货车车主方达成协议,由车主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40万元人民币,由车主方先付10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待车主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后一次性付给被害人亲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陈某、高某某、郭某某、程某某、梁某某证言;司法鉴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确保安全驾驶,与他人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及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和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尹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英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菁菁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X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某,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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