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住永州市X区XX街XX号XXX室,居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文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X镇XX村X组,居民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梁XX与被执行人文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文XX偿还申请执行人梁XX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给付X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于XXXX年X月X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XX
审判员袁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