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雷某某等二人贪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4月2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解除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4月1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解除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肖某,嘉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雷××犯贪污罪,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某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被告人雷××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肖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5月,在京珠高速公路复线嘉禾段在普满乡征用土地过程中,测绘队误把行廊镇X村的一块5.09亩林地划到了板山村,并上报衡武高速公路建设协调办公室(简称“协调办”)。板山村村干部曾××、雷××、曾××、曾××等人发现后,将该5.09亩林地变更为旱土,挂在本村村民王××名下,造册上报有关部门。经审核后,下拨了补偿款8万余元。曾××等人将下拨到王××名下5.09亩土地的补偿款取出,交由雷××保管。曾××等人向村民张榜公布到户名单及面某时,将该土地面某隐瞒未向村民公布。补偿款下拨后,沙坪村X村,便向有关部门反映。“协调办”便向板山干部提出重新勘界,但板山村干部不肯到现场重新勘界。后,“协调办”通过提高地类的方式,补偿了沙坪村部分损失,该土地补偿款也未从板山村收回。被告人雷××、雷××发现挂在王××名下的土地是虚假的,便质问曾××等人,并且到嘉禾县建设局测绘队查询相关数据。曾××、雷××、曾××、曾××见状,便于2009年7月的一天下午邀被告人雷××、雷××到嘉禾县城舂陵宾馆商议私分该土地补偿款。六人商定,从该土地补偿款中每人分8000元钱,共48000元钱。由于村民上访、举报,曾××等人暂未将补偿款分发。在普满乡政府多次催促曾××等人将村X乡政府代理的情况下,仍未将补偿款入村集体帐,并以各种理由拖着未将村X乡政府代理,欲待群众上访之事平息后再私分补偿款。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雷××、雷××的供述、同案人曾××、雷××、曾××等人的供述、证人雷某、王××等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雷××伙同他人,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达48000元,应以贪污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辩解称,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雷××辩解称,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辩护人提出,在雷××等人完成贪污犯罪以后,雷××等人许诺分给被告人雷××8000元红包,雷××主观上无与他人共同贪污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共同实施贪污行为,指控被告人雷××犯贪污罪罪名不成立。辩护人提交了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对曾××所作的讯问笔录。

经审理查明:

2009年5月,京珠高速公路复线衡武高速嘉禾段在征用土地过程中,测绘队将一宗5.09亩的林地错划到嘉禾县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板山村)名下,上报至衡武高速公路建设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雷××(时任村支书,已判刑)、曾××(时任村文书,已判刑)、曾××(时任村委主任,已判刑)、曾××(时任村治安主任,已判刑)等人发现后,商定将该宗5.09亩林地的地类变更为旱土,虚列在板山村X村民王××名下,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私分。2009年6月19日,雷××、曾××等人将虚列在王××名下的5.09亩旱土造册上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经审核后,于2009年7月2日将土地补偿款人民币80905.55元下拨到了王××在嘉禾县X村信用联社普满信用社(以下简称普满信用社)的个人账户。2009年7月4日,雷××将王××账户中的人民币80905.55元转至其妻王××在普满信用社的个人账户,存折由雷××保管。雷××、曾××等人对上述虚列在王××名下5.09亩土地及该土地补偿款已下拨的事实,未向村民张榜公布。嘉禾县X村(以下简称沙坪村X村干部认为该宗5.09亩土地权属属沙坪村X村干部向县协调办反映。县X村对该5.09亩土地重新勘界、测量,因板山村干部不同意而未果。之后,县协调办通过提高地类的方式,给予了沙坪村部分经济补偿。但该宗土地补偿款人民币80905.55元并未从板山村收回。

被告人雷××、雷××对虚列在王××名下的5.09亩土地有疑,追问雷××、曾××,雷××、曾××并未告知真相。2009年7月中旬的一天,雷××、雷××到嘉禾县建设局测绘队查询王××名下5.09亩土地之事,雷××、曾××等人邀被告人雷××、雷××到嘉禾县城舂陵宾馆商议私分土地补偿款事宜。经商定,六人拟分人民币48000元,每人拟分人民币8000元。由于村民上访、举报,被告人雷××、雷××及雷××等人暂未将土地补偿款分发。

2009年11月21日、2009年11月24日,侦查机关分别询问被告人雷××、雷××,雷××、雷××供述了2009年7月中旬在嘉禾县舂陵宾馆与雷××、曾××、曾××、曾××商议私分土地补偿款48000元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⑴同案人雷××的供述,这块地(指5.09亩地)是牛婆井村X村交界的一块土地,这块地在大面某到户时我们就发现了。我们发现征地面某与到户面某有差异,我、曾××、曾××、曾××就定下来把它挂在王××名下。这块地是林地,因为衡武高速公路指挥部给我们的旱土指标有多,我们就决定把这块土地的地类改为旱土。这块地的数据没有向村民公布。雷××、雷××在查数字时发现王××名下多出了5.09亩土地,他们与王××虽然不是一个组的,但联田共地,知道王××没有土地被征收,就一直在追问。2009年7月2日,5.09亩土地补偿款发到了王××在普满信用社的账户,同年7月4日,我将该宗土地补偿款80905.55元转至我妻子王××在普满信用社的账户。(2009年)7月X号左右,曾××、曾××打电话通知我,要我到县城,我们在县城吃了饭后,曾××在舂陵宾馆三楼开了一间房,我和曾××、曾××、曾××、雷××、雷某仔(雷××)六个人一起商量怎样分这5.09亩面某的钱。通过商量,我们决定按林地的标准来分,每个人分8000元左右。

⑵同案人曾××的供述,经过比对征地图纸,我和雷××、曾××、曾××确定这块面某(指5.09亩土地)是多出来的。在整个征地过程中,红线范围内的征地,都没有村X村干部反映、主张过这块5.09亩林地的权益补偿问题,这更坚定了我们四人对这块林地是多出来的确信。因此,我们四个行政村干部有了私分这块5.09亩林地征地款的想法。我们将多出来的5.09亩林地征地面某之事,限制知情范围,不让村X村民兵营长曾红星等人晓得。关于这块5.09亩林地征地面某的图纸和表册,自始自终都没有向村民公开。2009年6月15日,在春陵宾馆商议私分10亩水田补偿款时,因胡××在场,我们几人都不把5.09亩提出来私分,也是为了避开胡××。尽管我们做好了保密工作,但还是出了一些意外,铁路冲X组牛婆井自然村的会计雷××,有一次到村X组的征地面某数据,发现图纸和表册上有块5.09亩林地征地面某落在铁路冲的王××名下,雷××回去告诉了X组组长雷××。他们认为王××根本不可能有一块5.09亩林地征地面某,怀疑是他们牛婆井的征地划到了王××那里。他们二人就去找了曾××和雷××质问这事。2009年6月底或7月初,正是烘烤烤烟时,一天下午,曾××打电话给我,要我到县城吃晚饭,到了县城的春陵宾馆一房间,曾××、雷××、曾××、雷××、雷××都已在里面某。雷××说,行政村X村干部都在这里,看看5.09亩林地征地面某这事怎么搞。曾××、雷××二人把我单独叫到走廊上,对我说,5.09亩林地征地面某这事,雷××和雷××已晓得了,不给他们二人分些钱做不到了,等下我们进去就具体的谈谈。我没有反对,表示了同意。经商量后,大家认为反正是多出来的面某,都同意将这块地的征地款私分掉。曾××在纸上划算了一阵子,这块地总计征地补偿费为8万多元。按林地补偿标准11000多元每亩,计5万元左右。每人分8000元,6个人计48000元。这块林地实际上是按旱土15000元每亩的标准上报的。雷××还问每人分的8000元钱是问哪个人要,雷××要雷××不要担心,到时候找他负责要就是了。在春陵宾馆商议私分这5.09亩征地款之前,挂在王××名下的5.09亩林地的图纸和表册,已由曾××上报国土部门审批通过,根据原来大家议定的方法,雷××负责从王××处拿到身份证,已领取征地款,并由其代为掌管了。

⑶同案人曾××的供述,这5.09亩是测绘队重复测量多出来的,我是听雷××讲的,雷××还告诉了曾××和曾××。2009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雷××到我家抄组里村民征地面某数据,雷××看到了表格中板山村X组王××名下有5.09亩面某。板山村X组地类面某汇总表于2009年6月19日填报,是我拿给雷××,雷××填写了王××等人的面某,其中包括了5.09亩,填表人栏是我签的名。5.09亩土地征地款在(2009年)7月初拨下来,按照村支两委的决定,征地款由雷××保管。我和曾××、曾××、雷××、雷××、雷××在舂陵宾馆商量分5.09亩土地补偿款,大家统一思想,每人分8000元。

⑷同案人曾××的供述,2009年6月份,雷××告诉我,牛婆井(村)那边有一块多余的面某。行政村X组的表格是雷××造的表。2009年7月初,我从乡里领回征地款存折交给了雷××。雷××、雷××提出王××名下的5.09亩面某是X组的。我和曾××、雷××、曾××、雷××、雷××在嘉禾县城舂陵宾馆商量了5.09亩征地款的事。

⑸被告人雷××的供述,我叫X组会计雷××到村文书曾××那里去看我们组被征土地面某数。雷××看后回来告诉我,与X组相邻的X组村民王××名下有5.49亩旱土。但据我们了解,王××根本就没有这块地,我们怀疑王××名下的5.49亩旱土是我们X组的。第二天,我又安排雷××去曾××处进一步落实情况,。雷××回来说,曾××没有再让他看数据资料了。我就找到村委主任雷××说这事。雷××就对我发脾气,说没有这回事,5.49亩旱土本来就属于X组的,不关X组的事。大概在2009年7、8月份的某一天下午,天气很热,我与雷××到测量队王××处了解情况,进去后遇到了村干部曾××、曾××、曾××和雷××,他们要我们二个到春陵宾馆。下午6点多钟,我和雷××到了春陵宾馆客房部三楼的一间房,他们四个村X村干部就开始对我和雷××做工作,说这地不属于X组。曾××说,你们平常一天可以赚几百块钱,为了这5.49亩土地来纠缠,耽误时间,这块土地不是你们X组牛婆井的。雷××说,给,你们两个各七、八千块钱红包。雷××还问了曾××有没有意见,曾××没作声反对,表示了同意。雷××还说钱在他那里,钱由他来给,让我们两个放心,以后就不要来过问5.49亩土地的事了。曾××、曾××两人说大家都是兄弟,这个事情就这么处理了,不要多嘴,不要对外宣传,我们六个人知道就行了,这样分钱,我和雷××二人也不会吃亏。雷××说,一个人分8000元,六个人就是48000元。到现在也没有得到钱。

⑹被告人雷××的供述,去年(指2009年)7月初的一天,X组组长雷××要我去村X组里的征地面某,在抄写的过程中发现王××有5亩多面某。当天晚上,我把这情况跟雷××讲了,雷××要我再去查一下,先不要到外面某。第二天,我又来到曾××家,讲昨天没抄清楚,还要抄一下。他也干脆,马上拿出了数据给我,可这次写有王××的那张表没给看了。我把这事又跟雷××讲了,雷××讲再查下。我就讲,那就一起到县建设局测绘队王某长那里查。之后,曾××晓得了这事,打电话给我要我不要多管闲事,管到自己的事就要得了。大概是(2009年)7月中旬,我跟雷××一起到了县建设局测绘队王某长办公室,在看图纸的时候,村里干部曾××、曾××、雷××和曾××来了,他们讲数据是对的。王某长(王××)也讲是对的。我们就没看了,其实也看不懂。曾××在春陵宾馆开了一个房间,我们6个人在房间开了一个会,会上曾××讲,王××那5亩多田土,确实不是王××的,只是挂在王××名下,这5亩多田土总共有8万多元,搞关系用了3万多元,余下的4.8万元,我们6个人每人分8000元,现在没有现金,也怕出问题,等平息后再分现金。挂在王××名下的5亩多田土,具体是5亩多好多就不太记得清楚了,要他们主要干部才晓得,挂的是旱土,具体是哪里的,怎么来的我不晓得,要问曾××,我怀疑是我们X组的土。到现在还没有拿到钱。

2、证人证言

⑴证人王××(板山村X村民)的证言证明,我没有5.49亩的旱土,地类及汇总表上在我王××名下的5.49亩旱土,不符合实际情况,是假的。表上的“王××”不是我的签名,我也没有按指印,我的身份证是村委主任雷××到我这里拿去的,说是要用一下,没告诉我是干什么。征地款我没有得。

⑵证人王××(嘉禾县建设局测绘队干部)的证言证明,测量这块地(指5.09亩林地)的时候,两个村X村支两委干部都在场,当时板山村X村委提出是他们的,沙坪村也没有反对。上报的时候以板山村X村的雷××和曾××说这块地是他们村X组长叫王××,要我以王××的名字上报。我上报到省里以后,有一天,沙坪村X村支书来找我,说我上报的挂在王××名下的土地是他们沙坪村X村的。

⑶证人胡××(板山村计生专干)的证言证明,曾××调出衡武高速公路用地面某汇总表给我看,对我讲,王××名下的旱土面某没有这么多,也没有领到这么多面某的钱。我对曾××等人讲,王××表里的数字有5亩多的旱土钱没有领到。他们讲这地不是王某阳本人的,是他们从行廊那里争过来的。

⑷证人曾××(板山村X村里征地到户面某数据第一次公布是在(2009年)6月初,第二次是在(2009年)8月11日,是在村X村里才公布了到户的用地地类及面某汇总表。这次公榜情况,到户面某是240多亩,与征地面某265.82亩相差了20多亩。通过这次张榜公布的情况,我们发现了许多问题,如变更地类,虚报、重报面某,克扣村民到户面某等。汇总表中挂在王××名下的面某是虚假的,这张表没有公布。

⑸证人雷××(沙坪村支部书记)的证言证明,建设局测绘队在为板山村X村的一块土地划到了板山村上报到了衡武高速公路指挥部协调办,这块土地的补偿款也下拨给了板山村。为了处理这事,协调办的夏局长变通了一下,在不改变我们征地总面某的前提下,提高了一块荒山的地类类别作为补偿。

⑹证人肖××(嘉禾县国土资源局行廊国土所所长)的证言证明,测量队测量的时候板山和沙坪两个村子的干部都在场,双方勘界时并没有争议。测量完毕绘成图纸公布之后,沙坪村X村交界的一块地属于沙坪村X村X村X镇协调办和县协调办把这块地调整到他们村X乡,要他们在权属没有确定以前不要动这块权属争议地的补偿款,普满乡X村的征地补偿款已经从财政领走了,板山村村干部也不肯重新勘界。沙坪村X村民认为自己的地被板山村争去了,地类认定又吃了亏,打报告到县协调办,要求给他们提高地类。后来,县X村的要求,调整了部分被征地的地类。通过调整地类,沙坪村获得了大概4万元左右的差价。

⑺证人李××(嘉禾县国土资源局普满国土所所长)的证言证明,板山村是2009年6月18日报送的到户明细表。

⑻证人夏××(嘉禾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高速公路协调办副主任)的证言证明,测量队测量完毕绘成图纸提交到协调办后,我们将被征地的权属、面某、补偿款数额公布。沙坪村X村交界处的一块地被错划到了板山村。当时,争议地的征地补偿款已经被板山村的人从财政领走了。我为此还去板山找板山村村干部来重新勘界,但是板山村村干部坚持说那块地是他们村子里的,不肯到现场勘界。普满乡政府和国土所的人也都找过板山村X村干部一直不肯重新勘界。沙坪村的人为此多次到施工现场阻工。协调办在不改变征地总面某的前提下,把沙坪村的一块被征地地类提高,把未利用地提高为林地。大概补偿了沙坪村X、4万元左右的差价。

3、书证

⑴衡阳至临武高速公路第4合同段公路用地图证明,虚列在王××名下5.09亩土地的地理位置。

⑵嘉禾县衡武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协议书证明,因修建高速公路,2009年6月22日,嘉禾县国土资源局与嘉禾县X村X、2、3、4、7、8、X组签订了征地协议。

⑶板山村X组填报的衡武高速公路(嘉禾段)用地地类及面某汇总表(调查数据)证明,虚列在王××名下5.09亩土地的上报时间为2009年6月19日。

⑷土地补偿款发放明细、个人业务取、存款凭证证明,5.09亩土地征地补偿款于2009年7月2日扣划至王××在普满信用社个人账户,2009年7月4日,该笔款项转账至王××在普满信用社的个人账户。

⑸嘉禾县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雷××任板山村X组长,被告人雷××任板山村X组会计。

⑹被告人雷××、雷××的户籍资料证明二被告人身份。

⑺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曾××、雷××、曾××已被判刑。

⑻到案情况说明、侦查机关对雷××、雷××的询问笔录证明,侦查机关第一次对雷××、雷××询问时,二人均交代了参与商量私分土地补偿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雷××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人民币4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雷××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被告人雷××及其辩护人提出,雷××、雷××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雷××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某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邓林森

审判员李畅

人民陪审员肖某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蔡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