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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XX、陈某与被执行人唐XX、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湖南省永州市X区XX路。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唐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个体工商户,住冷水滩区X组。

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东安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申请执行人马XX、陈某与被执行人唐XX、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冷水滩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确定:唐XX、陈某支付马XX、陈某欠款x元及利息。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XXXX)永冷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X

审判员周X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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