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巷X号,居民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奉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路XX国际,居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王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住永州市x厂宿舍XX栋X单元X楼,居民身份证号: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XX)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于XXXX年XX月X日向被执行人王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X的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