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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1999年7月7日被批准逮捕,2010年8月18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略)。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宗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9年6月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杨书武、齐晓东(二人已判刑)在安阳市灯塔医院墙外护城河堤上持刀抢劫被害人王某乙、田某某现金人民币500余元、通宝型BP机一部。

1999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杨书武、齐晓东在安阳县电业局对面护城河堤上持刀抢劫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现金人民币5元、存折一个、摩托罗拉BP机一部。经鉴定,摩托罗拉BP机价格为人民币470元。

1999年6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杨书武、齐晓东在安阳五、七桥东侧南河堤上持刀抢劫被害人朱某某、崔某某现金人民币250余元、身份证等物。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1999年6月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杨书武、齐晓东,在安阳市灯塔医院墙外护城河堤上持刀抢劫被害人某某、田某某现金人民币500余元、通宝型BP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明其伙同杨书武、齐晓东在安阳市灯塔医院墙外护城河堤上,持刀抢劫正在谈恋爱的一男一女的四、五百元现金和BP机一部。

2、同案犯杨书武、齐晓东的供述,证明其二人伙同王某甲在安阳市灯塔医院墙外护城河堤上,持刀抢劫正在谈恋爱的一男一女的四、五百元现金和BP机一部。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明其和女友在安阳市灯塔医院墙外护城河堤上,被三个男子持刀抢劫几百元现金和BP机一部。

二、1999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杨书武、齐晓东,在安阳县电业局对面护城河堤上持刀抢劫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现金人民币5元、存折一个、摩托罗拉BP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7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明其伙同杨书武、齐晓东在安阳县电业局对面护城河堤上,持刀抢劫一对谈恋爱男女的现金、一个存折和BP机一部。

2、同案犯杨书武的供述,证明其伙同王某甲、齐晓东在安阳县电业局对面护城河堤上,持刀抢劫一对谈恋爱男女的十余元现金、存有两千元的一个存折和BP机一部。

3、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的陈述,证明其二人在安阳县电业局对面的护城河堤上,被三个持刀的陌生男青年抢劫存折一个(存有2101元)、现金5元、BP机一个。

4、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抢BP机价值人民币470元。

三、1999年6月20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杨书武、齐晓东,在安阳五、七桥东侧南河堤上持刀抢劫被害人朱某某、崔某某现金人民币250余元、身份证等物。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明其伙同杨书武、齐晓东在安阳五、七桥东侧南河堤上,持刀抢劫一对正在谈恋爱的男女,抢劫后见有人追其躲藏起来。

2、同案犯杨书武、齐晓东的供述,证明其二人伙同王某甲在安阳五、七桥东侧南河堤上,持刀和改锥抢劫一对正在谈恋爱男女的现金,杨书武被当场抓获。

3、被害人朱某某、崔某某的陈述,证明其二人在安阳五、七桥东侧南河堤上,被三个男青年持刀抢劫250余元现金、身份证等物,一人被当场抓获。

另外在卷还有本院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认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

二、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杰

审判员崔某

审判员邢炎萍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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