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24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李克本、王少森(另案处理)窜至关林镇X村,将麻某斌院内的黄某木兰小博士电动车盗走后销赃,赃款已被挥霍。赃车未追回。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175元。
2、2009年3月29日晚上,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李克本、王少森窜至关林镇X村,李克本用携带的液压钳将杨竹改家大门剪开,将里面的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和一辆山东鲁雁牌脚凳三轮车(自己加装电瓶)盗走,后鲁雁牌脚凳三轮车被丢弃在路上,大阳牌摩托车被销赃,赃款已被挥霍。赃车未追回。经鉴定,被盗车辆总价值3710元。
3、2009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李克本、王少森窜至关林镇X村二南街,李克本将麻某辉家门锁剪开,将一辆白色台光牌助力车盗走;后三人窜至二郎庙村,将王社军家里面的三轮摩托车抬出,魏某某用携带的液压钳剪“U”型锁时被人发现,该三人逃跑。助力车现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1690元。
4、2009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李克本、王少森、熊乐乐四人携带工具窜至关林镇皂角树,将刘某某院内的一辆红色铃木王豫C-x摩托车大锁剪断后,将车盗走并销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350元。
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综上,被告人魏某某共参与盗窃四次,共计价值7925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麻某某等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同案犯李克本、王少森的供述,辨认现场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在案资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8日起至2012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秋贞
代审判员李凌
人民陪审员李少宇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牛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