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生气,一直未能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还将原告打伤,导致双方分居多日。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虽有小的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其不同意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相识,2009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王文学
审判员陈某阳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高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