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X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永州市X村,居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盘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河东XX街,居民身份证号: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于XXXX年X月XX日向被执行人盘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现查明,被执行人盘XX以温州XXXX集团有限公司永州潇湘阁住宅项目部名义领取的工程款分别指定存入盘X、陈XX、唐XX、唐XX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盘XX所有分别存放在盘维银行账号为x、唐XX银行账号为x、陈XX银行账号为x、唐XX银行账号为x上的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XX
审判员周X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