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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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冷执字第32-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肖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河东x,居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江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河东XX街XXX号X栋X单元,居民身份证号: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于XXXX年X月XX日向被执行人江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XX于XXXX年X月XX日前履行判决义务,但其至今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XX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X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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