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市X区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XX市X区XX酒行。
经营者吴XX。
申请执行人XX市X区商务局与被执行人XX市X区XX酒行酒类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一案,通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证明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并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XX市X区商务局申请执行XX市X区XX酒行的执行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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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朱凌云
审判员曹祥青
审判员刘小龙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