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学某,驻冷水滩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某。
委托代理人XXX,该某法律顾问,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X区X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周XX,女,19XX年X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妻,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XX,永州市XX中心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x学某诉被告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学某于2011年3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学某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x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学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x学某负担。
审判长唐建平
审判员柏子仁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