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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XX学某诉被告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x学某,驻冷水滩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某。

委托代理人XXX,该某法律顾问,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X区X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周XX,女,19XX年X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妻,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XX,永州市XX中心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x学某诉被告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学某于2011年3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学某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x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学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x学某负担。

审判长唐建平

审判员柏子仁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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