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黄修,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九源特种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X。
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章某诉被告怀化九源特种锰业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章某以“与怀化九源特种锰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因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与被告怀化九源特种锰业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并于庭前申请撤回对怀化九源特种锰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章某负担。
审判长胡海雄
审判员李艳红
代理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