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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吕某、周某与被告陈××、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X区××镇××宿舍。

原告吕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X区××镇××宿舍。

原告周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人,经商,现住(略)。

被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人,经商,现住(略)。

被告贺××,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经商,现住(略),系陈××之妻。

委托代理人谢××,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经商,现住(略)××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吕某、吕某、周某与被告陈××、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增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吕某、吕某、周某诉称:2010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略)元,约定三个月内归还;2010年10月1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60000元,约定期限一个半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归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借款(略)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50000元。被告辩称,借款是实,同意还款。

经查:2010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略)元,三个月内归还,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执行,利息每月支付一次。2010年10月1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60000元,约定期限一个半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归还。2011年1月10日双方达成结算协议,约定截止2011年1月10日被告拖欠原告吕某、吕某、周某借款本息148万元,此款在2011年1月13日前付清,逾期按银行四倍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承担其它损失。至今被告仍未付款,而酿成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结算协议书,被告陈××、贺××欠原告借款本金126万元,截止2011年1月19日,共计本息148万元;

二、被告陈××、贺××自愿将位于××市X区的自有门面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字第××××号)作价150万元抵偿给原告,并在三日内将上述房屋产权证过户周某个人名下;

三、被告陈××、贺××原以上述房屋作抵押向工商贷款余额约63万元,由原告垫付代被告还清款;此款(63万元)被告陈××、贺××自愿在半个月内付清;

四、本案诉讼费18390元,减半收取91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95元,被告陈××、贺××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并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增辉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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