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男。
法定代理人唐×军,男。
委托代理人唐×召,男。
委托代理人王×英,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唐×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唐×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6月9日通知原告唐×在七日内预交本案的诉讼费,原告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金小兰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冯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