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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晟泽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启X置业有限公司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晟泽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延斌、魏某,河南辰中(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阳市启X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XX,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风生、尤某某,河南文力(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北京晟泽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泽力隆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启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元公司)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晟泽力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延斌、魏某,被上诉人启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风生、尤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晟泽力隆公司于2007年经批准立项,于当年在镇平县取得了国有(2007)x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镇建公字(2007)X号建工许可证、镇建规字(2007)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镇)房预售证(007)号等证件,在镇平县X路X路交叉口东侧“园丁苑.瑶池人家”开发商住小区。2007年9月11日,原告启元公司与被告晟泽力隆公司及南阳市渊泓房地产经纪公司经平等、自愿协商后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约定合作开发建设被告正在建的“园丁苑.瑶池人家”商住小区二期工程。协议约定原告启元公司及南阳市渊泓房地产经纪公司合计出资x元,获该项目投资效益x元,并确认被告“园丁苑.瑶池人家’’商住小区二期工程投资效益测算,不参加项目的全程管理,不承担项目经营的风险。同时确保原告及南阳渊泓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投资本金及利益不受损,收益有保障,以被告在建的X号楼、X号楼现存住宅房屋按均价1200元/m2,折抵为x建筑面积,并同意以X号楼东延段在建房屋x和X号楼由西向东按整单元、以三个单元补足,届时多或少的建筑面积按x计价,原、被告双方清算完毕结清。被告公司同意原告在其售楼部出售所得房屋,并为原告公司代位履行售房的法定程序。销售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税费在不超过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支付投资额内由被告公司负担。原告付款方式为:协议商定后十五日内,原告公司将投资额x元打入被告公司银行基本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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