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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明(曾用名李×民),男。

被告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代理审判员金小兰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冯旖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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