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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蒋XX与被执行人雷XX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蒋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镇X组。

被执行人雷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镇XX村委会。

申请执行人蒋XX与被执行人雷XX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上诉人雷XX自愿给付被上诉人蒋XX损害赔偿款共计3400元。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和解结案且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新春

审判员周恩祖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松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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