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镇X组。
被执行人雷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镇XX村委会。
申请执行人蒋XX与被执行人雷XX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上诉人雷XX自愿给付被上诉人蒋XX损害赔偿款共计3400元。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和解结案且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新春
审判员周恩祖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松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