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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焦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经媒人介绍,2006年农历7月20日我与被告结婚。我俩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生气吵闹,我们在浙江打工仍然如此,被告好吃懒做,她认为我好喝酒、打牌,二人说不到一起去,所以时常生气吵闹,2009年春被告负气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我们二人分居已经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生女徐某雯,X年X月X日生,一直跟着我共同生活,被告不管不问。被告结婚时带有8双被子,一台TCL彩电。根据以上情况,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我抚养;3、婚前财产各归各的;4、诉讼费用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张某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本院应诉通知及举证通知,逾期未提交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经媒人介绍于2006年农历7月20日依民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徐某雯。2008年11月28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自2009年开始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另查明,原告婚前财产有:席梦思床一张、四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被告婚前财产有:长虹牌25寸彩电一台、棉被八床。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婚生女徐某雯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父母照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于2008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出走,不顾及家庭和孩子,不履行夫妻义务,依法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徐某雯的抚养问题,由于徐某雯一直跟随原告方生活,随原告方生活时间较长,且被告下落不明,应由原告方继续抚养为宜。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系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婚前财产依法应当归各自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婚生女徐某雯由原告徐某抚养。

三、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光

陪审员杨恒亮

陪审员李宗印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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