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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略)民委员会及王某丙诉内黄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略)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村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略)民委员会及王某丙诉内黄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的(2011)内行不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略)民委员会及王某丙起诉内黄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撤销内黄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4月1日作出的《关于后河镇X村集体土地初始登记发证资料制作有误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因该《情况说明》系国土部门内部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是内黄县人民政府,上诉人不服复议决定,要求法院撤销应以复议机关内黄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起诉内黄县国土资源局不当。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海波

审判员田峥

代理审判员袁武明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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