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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XX医某与被执行人XX公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医某,住所地XX市X区X巷XX号。

法定代表人焦XX,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XX市X区X路XX号。

负责人蒋XX,该单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XX医某与被执行人XX公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永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上诉人XX公某在接到本判决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XX医某支付理赔款460718元。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湘高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永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晖

审判员周新华

审判员何永恕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秦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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