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XX管某与被执行人周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管某。

法定代表人彭X,系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周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办事处职工,住XX市X区下河线XX号。

申请执行人XX管某与被执行人周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周XX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管某偿还本金36666.64元及利息。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晖

审判员周新华

审判员何永恕

二0一一年元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松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