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管某。
法定代表人彭X,系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周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办事处职工,住XX市X区下河线XX号。
申请执行人XX管某与被执行人周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周XX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管某偿还本金36666.64元及利息。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晖
审判员周新华
审判员何永恕
二0一一年元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松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