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县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株洲县再就业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服务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侯敏,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株洲鼎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县市场服务中心与被告株洲鼎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县市场服务中心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株洲鼎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株洲县X镇甘塘坡农贸市场“中央金域”项目附一楼地下停车场全部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县市场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株洲鼎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株洲县X镇甘塘坡农贸市场“中央金域”项目附一楼地下停车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易战国
代理审判员孙玲
人民陪审员吉铭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