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信某。
法定代表人吕XX,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周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村X号。
被执行人段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周X、段XX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调解书确定偿款义务履行,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于2010年12月17日依法委托永州意利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XX市X区XX路的门面,2011年3月22日唐XX、段XX、唐XX的34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XX市X区XX路的门面(产权证号:永政房权证凤字第XX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唐XX、段XX、唐XX所有。
二、买受人唐XX、段XX、唐X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春
审判员周恩垞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松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