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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乙诉被告李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乙,女,XX年X月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

被告李某丙,男,XX年X月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诉被告李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丙纬于2011年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审判员蒋翠霞

二O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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