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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汉族,XX年X月出生,住(略)。

被告柏某,男,汉族,XX年X月出生,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XX年X月出生,汉族,现住(略),系被告柏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以起诉的被告柏某主体错误为由,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黄寿成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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