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X年X月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下岗工人。
被告周某,男,X年X月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湖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1年6月16日以双方在协商当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萍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