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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肖某之姐,身份证号码x(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一般代理)。

原告蒋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莫端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某某、被告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2月13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因被告在婚后不工作、嗜赌,双方为此长期吵闹。被告不承担家庭义务,且对原告苦心劝说是拳脚相对。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500/月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各承担50%;3、共同债务10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肖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牢固,且婚前被告就没有工作,这是原告知道的。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原、被告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蒋某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拟证实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二、出生医学证明。拟证实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名肖某欣;证据三、毛某、刘娜娜、蒋某某三证人的调查笔录。拟证实:1、被告长期无业,以打牌为业;2、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是夫妻关系破裂的根本原因;3、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且对婚生女没有尽抚养监护责任;证据四、法医鉴定。证据五、照片。拟证实被告家庭暴力,致原告受伤;证据六、抚养证明。拟证实原告父母有退休工资,且继续愿意协助原告抚养、看护小孩;证据七、借条。拟证实原、被告双方于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的姐姐蒋某英借款10000元。

被告肖某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特种作业操作证。拟证实被告于2001年-2007年在长沙做事;证据二、女儿肖某欣的奖状。拟证实被告带着女儿在长沙读幼儿园。

经庭审质证,被告肖某对原告蒋某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三有异议,认为三份证人证言不符合客观事实,因该证据符合证据规则,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四、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实际的伤势与鉴定结论上的伤势不一致,因对该二分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五有异议,认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因该证据只证实原告父母的经济能力,不能证明原告是否有此能力,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证据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蒋某对被告肖某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证据一只是置业资格证,只能证实被告有工作资格,并不能证实被告确实在外地工作过,证据二也不能证实女儿肖某欣是被告一人抚养,因对该二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基本事实:

2003年,原、被告相识恋爱。2004年2月13日,原、被告自愿在永州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8月31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肖某欣。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1年4月1日,原、被告因被告爱在麻将馆打牌发生争吵,被告肖某将原告蒋某打伤,使原告蒋某在永州市中医院治疗。因此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小孩,双方建立了正常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使夫妻感情恶化,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愿与原告和好,只要原、被告双方互相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支持,被告应承担起家庭责任,双方是可以和好的。原告要求离婚,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婚姻家庭的相对稳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肖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莫端剑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楚雄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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