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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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危险驾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梁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XX,男,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梁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XX犯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XX原系明达镇X村医生,2003年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乡村执业证书后,其仍继续从事乡村医疗活动。2007年12月、2010年5月被告人魏XX先后两次被梁平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后,仍然非法行医,并于2011年8月再次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魏XX的户籍资料、供述与辩解,证人何某、李某乙、丁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梁平县卫生局证明,梁平县X镇卫生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侦查机关收集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XX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本案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其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人魏XX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口头或者书面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李某乙霞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高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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