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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侯某某因与上诉人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启平,金研(略)集团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在(略),河南龙源(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侯某某因与上诉人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侯某某、董某某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启平、上诉人董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在(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王文龙

代审判员张卫芳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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