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梁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XX,男,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27日被梁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控辩双方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2日9时许,被告人蒋XX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从梁平县X村县X镇街道行驶,途中搭载徐XX等两人。当日9时40分,被告人蒋XX驾车行驶至城永线3KM+100M处(蟠龙镇X组),将公路上的行人朱XX撞伤。被告人在将被害人送致蟠龙镇卫生院抢救后,见其伤势严重,借故驾车逃离医院,外出务工。朱XX亲属将被害人转送梁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朱XX因颅脑损伤死亡。梁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蒋X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11月26日,被告人蒋XX到梁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投案自首。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蒋XX于2012年4月2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蒋XX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朱XX因本次事故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某、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并于当日兑现。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蒋XX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蒋XX的户籍资料、供述与辩解,证人肖XX、颜XX、颜XX1、徐XX、高XX等人的证言,走访记录,抓获经过,现场图与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侦查机关收集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本案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其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人在将被害人送医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外出务工,系逃逸行为。被告人蒋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口头或者书面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李某霞

人民陪审员王胜萍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小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