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吉英,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乙诉被告颜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钰淇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乙撤回对被告颜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艳华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马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