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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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义马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曾用名小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9月24日被南阳市第一看守所羁押,于2011年9月26日被义马某公安某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10月19日经义马某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义马某公安某执行逮捕,现押于义马某看守所。

义马某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梁雪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方某伙同兰成林、李某军(二人已判刑)驾车从南阳窜至义马某X区,预谋实施盗窃,由方某负责开车在外围接应,兰、李某人翻墙撬窗进入被害人陈某家中,盗走现金6万余元,戴尔电脑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四部、“劳力士”手表一块、黄金项链、戒某、耳坠以及皮鞋等物,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62723元,总价值12万余元。所得赃物兰、李某人平分。

(二)2009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方某伙同兰成林、李某军驾车窜至河南省西平县X路南华中油库外家属区,预谋实施盗窃,由方某开车在外围接应,兰、李某人翻墙进入赵某家院内,将客厅的防盗窗撬开进入室内,盗取现金600元、大屏翻盖手机一部、金鹏手机一部、“悦阳”牌女裤25条、黑色花花公子运动装一套,总价值5100元。所得赃物兰、李某人平分。

(三)200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方某伙同兰成林、李某军驾车窜至河南省信阳市X区金牛山十里河一组,预谋实施盗窃,由方某开车在外围接应,兰、李某人将方某家防盗窗撬开进入室内,盗取现金6000元、三星908型手机一部、富士康IFOX-01型笔记本电脑一台、x女式手表一块、“多喜爱”床上家纺用品一套,总价值13800余元。所得赃物兰、李某人平分。

(四)200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方某伙同兰成林、李某军驾车窜至河南省商丘市X区X路东段杭景某小区,预谋实施盗窃,由方某开车在外围接应,兰、李某人将A区X排X号李某乙家防盗窗撬开后进入室内,盗取现金11000元。所得赃物兰、李某人平分。

(五)200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方某伙同兰成林、李某军驾车窜至河南省商丘市X区,预谋实施盗窃,由方某开车在外围接应,兰、李某人将李某丙家防盗窗撬开进入室内,盗取现金1000余元、盗走保险柜一台,内有:40克黄金手链一条、40克黄金戒某一枚、20克黄金项链一条、5克黄金戒某两枚、宝石钻戒某枚、珍珠项链多条,总价值51000元。所得赃物兰、李某人平分。

(六)200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方某伙同兰成林、李某军驾车窜至河南省登封市X路东段国煤集团家属院,预谋实施盗窃,由方某开车在外围接应,兰、李某人翻墙进入六号院安某某家中盗取现金6000余元,三星世纪风手机一部、咖啡色皮棉袄一件,总价值8000元。随后,兰、李某人又翻墙进入翟某家中,盗取现金6400元,黑色三星牌翻盖双卡双待手机一部,总价值12000余元。之后,兰、李某人又翻墙进入景某某家中,盗取现金2000元,三星x手机一部、皮鞋两双、上衣一件,总价值约5000余元。然后由方某开车接应两人,驾车逃离现场,所得赃物均被兰、李某人平分。

(七)2009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方某伙同兰成林、李某军驾车窜至河南省登封市X路X巷道,预谋实施盗窃,由方某开车在外围接应,兰、李某人翻墙进入第二排从西数第七户耿某某家中,盗取现金4000余元;三星W699型手机一部、诺基亚N98型手机一部、三星伯爵手机一部、美度手表一块、IBMR-4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香烟二十余条,总价值20000余元。所得赃物被兰、李某人平分。

(八)200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方某伙同兰成林、李某军驾车窜至河南省三门峡市X区,预谋实施盗窃,由方某开车在外围接应,兰、李某人将张某某家厨房防盗窗撬开后进入室内,盗取现金14500元。随后,兰、李某人又以同样方某进入邵某峡家中,盗取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美元500元,黄色浪琴手表一块,总价值约16000余元。之后,兰、李某人又进入李某丁家中,盗取现金6000余元。进入宋某家中,盗取现金550余元、超市购物卡300余元,总价值约850余元。后方某开车接应二人,驾车逃离现场,所得赃物全部被兰、李某人平分。

(九)2009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方某伙同兰成林、李某军驾车窜至河南省沈丘县X镇X路X路附近,预谋实施盗窃,由方某开车在外围接应,兰、李某人以撬开防盗窗进入室内的方某先进入第三排马某戊家中,盗取苏烟四条、中华香烟四条、玉溪香烟三条,总价值4500余元。随后又以同样方某进入最后一排李某己家中,盗取现金3500余元,黄金项链四条、白金项链两条、黄金耳坠一个、和田玉玉牌一个、三星G618黑色手机一部,总价值26700余元。之后,又进入李某庚家中,盗取现金2400余元。然后由方某开车接应,驾车逃离现场,所得赃物均被兰、李某人平分。

(十)2009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方某伙同兰成林、李某军驾车窜至安某省界首市X区,预谋实施盗窃,方某开车在外围接应,兰、李某人将苑某某家卫生间的防盗窗撬开后进入室内,撬开室内保险柜盗取现金7800元、3克重黄金项链一条、6克重黄金戒某一枚,总价值10800余元。所得赃物兰、李某人平分。

(十一)201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方某伙同兰成林、李某军驾车窜至河南省焦作沁阳市X区,预谋实施盗窃,由方某开车在外围接应,兰、李某人将郜某某家厨房防盗窗撬开后进入室内,盗取现金800余元,黑色山寨版诺基亚N95型手机一部,总价值约1600余元。所得赃物兰、李某人平分。

(十二)201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方某伙同兰成林、李某军驾车窜至河南省焦作沁阳市国泰花园,预谋实施盗窃,由方某开车在外围接应,兰、李某人将马某辛家防盗门撬开进入室内,盗取现金3300元。随后,兰、李某人又以同样方某进入马某壬家,盗取现金2000余元。然后由方某开车接应,驾车逃离现场,所得赃物被兰、李某人平分。

综上,从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方某伙同兰成林、李某军参与盗窃20场次,盗窃金额334550元,兰成林、李某军按月给方某开工资每月25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的物品及钱款已发还受害人陈某。在兰成林家扣押的“多喜爱”床上家纺用品四箱已发还受害人方某。涉案赃款已发还受害人李某丙、翟某、安某某、景某晨、耿某某、邵某峡、李某丁、张某某、李某己、郜某某、马某辛。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兰成林、李某军的供述,被害人陈某、赵某、方某、李某乙、李某丙、安某某、翟某、景某某、耿某某、张某某、邵某、李某丁、宋某、马某戊、李某己、李某庚、苑某某、郜某某、马某辛、马某壬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鉴定文书:估价鉴定结论书、足迹、手印鉴定书,书证:年龄证明、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手机通话清单、证明、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负责外围接应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方某参与实施盗窃20场次,盗窃金额33455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方某伙同兰成林、李某军流窜入室盗窃达二十余次,性质恶劣,应当酌定从重处罚。3、被告人方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款被公安某关依法扣押后,已退还被害人,量刑时均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0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

二、判令被告人方某与同案犯兰成林、李某军共同赔偿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退赃的除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某敏

人民陪审员平爱红

人民陪审员陈某军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梅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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